民營企業刑事合規的“灰犀牛”困境
刑事合規是以刑事法律和刑事實務的標準來識別、評估、預防和控制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預防公司、企業經營活動涉嫌刑事犯罪,預防員工等個人犯罪牽連企業、企業家及企業高管,預防公司、企業被動牽涉刑事案件。事前合規可以避免因企業或其員工相關行為給企業帶來刑事責任,事后合規幫助涉刑企業獲得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
(一)國家加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
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2016年11月 最高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2017年1月 最高檢《關于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2018年1月 最高院《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2019年7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2020年10月 最高檢《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機關撤案典型案例》
2021年5月,最高院《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二)民營企業不重視合規,刑事責任風險大
1、注重人合,輕視規則;
1、公私不分,財產混用;
1、低估風險,心存僥幸。
1、“本無惡意”卻涉刑;
1、“別人都干”只抓我;
1、“與我無關”但成共犯。